男子离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赠房产,法院这样判

2024-11-17 05:02:00 admin

5月8日,男离女方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夫妻离婚案。婚求原告男方在起诉离婚中,分割父母房产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所赠还要求平均分割被告女方父母购买的样判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他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离女方

法院审理认为,婚求本案诉争的分割父母房产法院房产购买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所赠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由其父亲出资购买,样判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单独所有,男离女方故认定案涉房产系被告个人财产,婚求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房产法院对原告要求分割的所赠诉请,不予支持。样判遂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离婚,俩女儿分别由原被告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女。婚初二人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分居至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华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未果,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关于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意见分歧较大。

原告称被告性格强势且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自己有能力给孩子良好的成长和教育环境。被告称两个孩子一直由自己照顾,应判归她来抚养;原告认为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则认为案涉房屋系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赠与自己,应属被告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了解清楚案件事实、采信了相关证据并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故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原被告分别自行抚养长女和次女。

关于案涉房屋归属问题,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的房产购买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单独所有,故认定案涉房产系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

遂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离婚,俩女儿分别由原被告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灞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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