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一原副处长受贿63万元终审获刑4年半

2024-11-17 05:21:50 admin

­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原副处长冯大德

­  受贿63万元终审获刑4年半

­   2009年至2013年期间,海南获刑时任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副处长的省商受贿冯大德,利用负责全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的厅万元申报、验收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原副建设指导、达标复查等工作的处长便利,帮助承接项目公司领取共计663.77万元的终审补助资金。其间,年半冯大德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3.1万元。海南获刑澄迈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冯大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省商受贿罚金40万元,厅万元并追缴受贿款。原副冯大德提出上诉,处长省一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年半

­  见习记者 吴兴

­  收受王某光10次贿赂财物共57.1万元

­  2009年,海南获刑时任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副处长的冯大德,其工作主要负责全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的申报、验收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指导、达标复查等工作。

­  2009年至2013年,王某光先后承建多个农贸市场并申报“双百市场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冯大德对上述项目建设均进行了指导,并作为专家组成员对上述项目进行验收和达标复查。

­  后来,王某光分别获得昆仑农贸市场项目的补助资金50.86万元、金江农贸市场的项目补助资金51.2万元、白莲农贸市场的项目补助资金36.58万元、长安农贸市场的项目补助资金51.04万元、永发农贸市场的项目补助资金59.4万元、福山农贸市场的项目补助资金76.57万元、中兴农贸市场的项目补助资金60.52万元。此外,王某光承建的昆仑农贸市场、金江农贸市场和白莲农贸市场还申报了追加拨付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共获得追加拨付的补助资金63.08万元。

­  王某光为感谢冯大德在上述农贸市场申报补助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分10次送给冯大德共计57.1万元财物。其中,冯大德第一次收受王某光的“感谢费”为20万元现金。

­  收受韦某松2次贿赂财物共计6万元

­  2009年至2012年,韦某松承建的福松农贸市场先后申报“双百市场工程”项目补助资金、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以及追加拨付的补助资金。冯大德对该项目三次申报均进行了指导,并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和达标复查。此后,福松公司分三次获得补助资金50万元、86.4万元78.12万元。为感谢冯大德在上述农贸市场申报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提供帮助,韦某松分2次送给冯大德共计6万元。

­  澄迈县法院认为,冯大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冯大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40万元,并继续追缴受贿钱款。

­  一审获刑四年半,终审维持原判

­  一审宣判后,冯大德不服,上诉至省一中院,辩称原审认定受贿数额有误,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共收受贿赂款6.5万元(只收受王某光价值2.5万元的按摩椅及2万元,以及收受韦某松贿赂2万元),并依法作出从轻、减轻处罚。

­  省一中院认为,原判认定冯大德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3.1万元,除上诉人冯大德的供述外,尚有证人王某光、韦某松的证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因此,冯大德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冯大德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问题,原判综合全案情况,判处冯大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已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不予支持。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郑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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